抢劫能取保候审?|王某某、张某抢劫,成功取保候审
【罪名】抢劫罪
【审判机关】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徐权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涉人身犯罪、涉医犯罪业务部主任。
共案被告人张某
【案件事实与情况】
2016年3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骑助力车载王某某从家中出发沿路实施盗窃,二人行驶至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保利梧桐语小区门面房门口简易活动房盗窃一辆红色电瓶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72元。
后二人再到肥西县桃花镇美的洗衣机工业园西门处,由王某某寻找目标、张某接应,发现院内停放电瓶三轮车,遂适用尖嘴钳将电瓶撬走。但被工业园保安周某发现。王某某见无法逃走遂提醒张某寻求帮助,张某见状,为抗拒抓捕,当场举起一块电瓶欲砸向保安周某,威胁其不要动。周某因惧怕遂停止抓捕,王某某乘机翻出墙外,二人将电瓶放置好离开。经鉴定,该电瓶价值636元。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
2016年5月20日,王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了解案发经过,特别是第二次盗窃电瓶被发现后的经过。辩护人了解后,认为王某某并未与张某举电瓶的行为存在意思联络,不构成转化抢劫。该案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人与肥西县检察院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认为王某某不构成抢劫。2016年6月23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肥西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经过辩护,对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的王某某取保候审。
附注:
在我国,抢劫罪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一般情况下,办理取保候审基本不可能,但本案中,辩护人恰恰抓住了王某某因没有与同案犯张某存在暴力抗拒抓捕意思联络,因而不构成抢劫罪的辩点,进而被检察机关采纳,不予批捕。是审前辩护又一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