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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方不起诉(无罪)
来源:徐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1
浏览量:2687

无罪释放|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方不起诉(无罪)

【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徐权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涉人身犯罪、涉医犯罪业务部主任。

【案件事实与情况】
张某从事业务推销工作,因工作需要遂通过qq、微信群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近百条,其中涉及隐私信息50余条。20169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

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通过会见,了解到张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数量均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遂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因“山东高中毕业生徐玉玉被骗身亡案”正在举国关注,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以取保候审未能成功;201610月,辩护人再次向检察院提交了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成立,提出了不予批捕的意见,最终被蜀山区检查院采纳,作出不批捕决定,张某得以成功取保候审;这仅仅是该案无罪辩护的第一步。

2017年2月,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经过辩护人的多次沟通,提交有效的辩护意见,检方已对张某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作出不起诉处理(无罪)。

【判决结果】经过辩护人的辩护,张某在被刑事拘留20多天后,被取保候审;经过四个月的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附注:
无罪在不同阶段称谓不一样: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叫撤销案件、公诉机关(检察院)叫不起诉、法院叫判决无罪。因为案件在到法院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经过辩护认为是无犯罪事实或不构成犯罪,则是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类似于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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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权峰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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